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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及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4-07-15 15:18:59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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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点:吉安南大道6号建设大厦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

  系、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动态监测分析机制;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市中心城区 《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 合同的登记备案、商品房现售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管 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参与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的有偿出让、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发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确认。

  (三)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城市燃气经营许可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审批;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执(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审核报批的管理。

  (四)负责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检测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公示。

  (八)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

  四、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②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⑤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一般程序—一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案件审理

  ④行政处罚告知

  ⑤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⑦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⑨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三)流程图: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简易流程图、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投诉:0796-8225196

  信函投诉:吉安南大道6号建设大厦

  邮箱投诉:jasjsjfgk@163.com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执法流程图.pdf